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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

收入金额
减除费用
应纳税所得额
适用税率 %
应缴税款
税后收入

功能说明

应纳税所得额 = 特许权使用费(不超过4000元) - 800元

应纳税所得额 = 特许权使用费(超过4000元)×(1 - 20%)
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 20%


一、征收范围
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;其中,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,不包括稿酬所得。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(竞价)取得的所得,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剧本作者从电影、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,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,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 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、个人取得的专利赔偿收入等,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二、税率
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

三、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
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
1、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
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
或应纳税额 = (每次收入额 - 800元)×20%

2、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
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
或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(1 - 20%)×20%

四、关于"次"的认定
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,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,即合并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。